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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与杭州市××宾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杭州市××宾大酒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794号原告:杭州××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室。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袁××。被告:杭州市××宾大酒店,住所地:杭州市××区长河街道××路以南、纵二路以西。负责人:张××。原告杭州××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宾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国芬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定,杭州市××宾大酒店系业主为张××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此,本案被告杭州市××宾大酒店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参加人的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1元,退回原告杭州××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