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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FORMOSAPLASTICSMARINE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formosaplasticsmarine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2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路192号。负责人:徐学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荔宏,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凯兵,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formosaplasticsmarinecorp。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4-a。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告formosaplasticsmarinecorp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90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