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6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寅高、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