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马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志中、束阿娣等与武延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马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方志中,男,1942年9月10日出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束阿娣,女,1948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舍琳,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武延军,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现在合肥蜀山监狱服刑。申请人方志中、束阿娣、舍琳与被执行人武延军民事赔偿的本院()马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延军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70963.47元的义务。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武延军有一套位于花山区大北庄42栋203号面积为54.86平方米的房产,无人居住;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武延军���任何财产。三申请人暂时愿意以该房屋每月四百元的收益抵偿被执行人武延军民事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武延军出狱时止,将武延军名下的位于花山区大北庄42栋203号面积为54.86平方米的房产的收益权(每月四百元)由三申请人享有。终结本院(2009)马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守强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丁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