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华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华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华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