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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民初字第96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2月1日在遂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月18日被告提出正月二人应去娘家走亲戚,结果在衢州火车站被告出走,至今将近五年未归,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判令准许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作答辩。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于200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遂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半个月左右,被告出走,经原告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证、金竹镇西岸村委会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未进一步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从2005年2月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五年多,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云文景代理审判员  徐春伟人民陪审员  周仁娣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巧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