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王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孔庆刚与曲阜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刚,曲阜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曲王商初字第7号原告孔庆刚,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颜世祥,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阜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宪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庆刚诉被告曲阜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庆刚、委托代理人颜世祥,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庆刚诉称,2004年8月15日,我承揽了被告的汇泉花园35号楼工程,2005年9月底该工程竣工并审计完毕,被告认可的工程款为102660.35元,尚欠我94446.04元。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一份。2、内部核算表一份。3、质保金90000元。证据一份。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曲阜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拖欠工程款是事实,我公司暂时无款,待款到位时马上支付,此款系工程款,不能支付利息。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4月15日原告承揽了被告的汇泉花园35号楼的工程施工,2005年9月底竣工并审计完毕,经核对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4446.04元,保证金9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工程款94446.04元及利息,保证金9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立即偿还,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欠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曲阜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孔庆刚工程款94446.04元,利息27955.50元(自2005年10月31日工程竣工后60天计算至2010年4月30日止)。合计12401.54元。二、由被告曲阜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孔庆刚质保金90000元,利息31563元(自2005年10月1日工程竣工后30天计算至2010年1月16日止)。合计121563元。三、以上一、二项共计243964.54元。如被告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振春审判员 杨其灿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西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