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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钱杰与肖永胜、林小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钱杰,肖永胜,林小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520号原告:林钱杰。委托代理人:曹晓捷。被告:肖永胜。被告:林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钱杰与被告肖永胜、林小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林钱杰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钱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林钱杰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鸥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