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智娃与曹金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娃(又名张智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8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金侠现无具体下落,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未执行标的为184500元)。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