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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智娃与曹金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娃(又名张智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8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金侠现无具体下落,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未执行标的为184500元)。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