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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全民与郭成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民,郭成利,平度市麻兰镇大孙戈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郭全民(身份证号3702261968********),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姜桂军,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郭成利(身份证号3702261960********),男,1960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葛飞,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第三人平度市麻兰镇大孙戈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大孙戈庄村。法定代表人郭公民,村主任。原告郭全民与被告郭成利、第三人平度市麻兰镇大孙戈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全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桂军,被告郭成利的其委托代理人葛飞,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郭公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全民诉称,2005年8月30日,原告承包了村东埠子2.2亩土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被告郭成利强行在我的土地上耕种,期间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被告侵占我的土地至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土地2.2亩,并赔偿损失8558元。庭审中,原告郭全民变更事实为2005年8月30日,原告通过村里均田分得了3块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06年,村里在我东南山的承包地上打石头,将该土地毁坏。2007年5月份,村里又分给原告2.2亩地,然后在原承包合同上将该2.2亩地添加上去。被告郭成利辩称,争议的2.2亩地是由我耕种,但该地是2005年村里统一均田我分得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没有实际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村委会于2007年没有按法定程序调整过土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第三人平度市麻兰镇大孙戈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双方争议的事情现任村委会不清楚。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05年8月30日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第一项(甲方将下列土地发包给乙方)中列有4幅土地,最后一幅为争议的2.2亩土地。对该合同被告郭成利质证称,合同中2.2亩地内容是不真实的,是后加的。对该合同第三人平度市麻兰镇大孙戈庄村民委员会质证称,之前的事现任村委会不知道。被告郭成利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麻兰镇大孙戈庄均田制实施方案》及《大孙戈庄均田制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各一份。证明土地调整方案中规定2005年该村均田后不留机动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合同中的2.2亩地内容是不真实的。对该二份证据原告郭全民质证称,争议2.2亩地是均田后剩下的零星地块,法律上属于机动地。对该二份证据第三人平度市麻兰镇大孙戈庄村民委员会质证称,方案不是2005年的均田方案,但村委均田方案中确实有“不留机动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内容。第三人平度市麻兰镇大孙戈庄村民委员会未提交证据。通过各方当事人陈述、答辩及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5年,原被告所在的平度市麻兰镇大孙戈庄村进行了土地调整,土地调整方案中规定实行“均田制”,不留机动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土地调整后村里剩余一部分零星地块,没有用于均田。2010年1月27日,原告郭全民持有添加了内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向本院起诉,认为被告郭成利侵占了原告的土地,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内容是主张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农村土地发包及调整涉及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调整或发包给新增人口应当按照一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并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争议地块相关内容系在原承包合同生效后添加的,对该部分内容被告不予认可,第三人亦未明确表示认可,原合同效力不能及于该幅地块。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其合法取得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据,原被告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不明,依照法律规定,该类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全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郭全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孔圣审判员  纪小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