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商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377-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何某某为与被告金永翔、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傅 煊审 判 员 屈柔刚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