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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商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377-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何某某为与被告金永翔、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傅 煊审 判 员  屈柔刚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