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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民二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肖忠想与刘海英、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想,刘海英,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344-1号原告:肖忠想。被告:刘海英。被告: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工业开发区特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忠想与被告刘海英、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忠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海英、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亚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