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三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丁某某、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丁某某,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148号原告:屈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屈某某诉被告丁某某、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陈甲、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屈某某起诉称:2007年11月26日,陈丙因家庭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至今分文未还。现陈丙已死亡,被告丁某某与陈丙系夫妻关系,理应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陈甲、陈乙在陈丙死后继承了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要求被告丁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被告陈甲、陈乙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陈丙(已死亡)于2007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的事实。2、户籍证明二份(陈丙与丁某某的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死亡证明一份,拟证明陈丙于2009年10月3日因病死亡的事实。4、三门县村庄地籍调查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陈丙的遗产状况。被告丁某某、陈甲、陈乙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原告提交的由陈丙签名捺印的借条系原件,证明力较大,且三被告至今无相反证据加以推翻,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2-3,两份户籍证明及××死亡××均由××所××具,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并认定陈丙与被告丁某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陈甲、陈乙系父子关系,陈丙已经于2009年10月3日因病死亡。对证据4,该证据系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并认定陈丙遗有位于三门县沙某镇流洋村住宅一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被告丁某某、陈甲、陈乙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期间,未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亦未参加庭审,视为三被告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某。综上,本庭确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07年11月26日,陈丙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至今分文未还。现陈丙已死亡,被告丁某某系陈丙的妻子,被告陈甲、陈乙系陈丙的儿子,陈丙遗有位于三门县沙某镇流洋村住宅一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丙向原告借款后,有偿还原告借款之义务,但现因陈丙已死亡,被告丁某某作为陈丙之妻,而该借款发生在陈丙与被告丁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某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被告丁某某能够证明原告屈某某与陈丙明确约定该债务为陈丙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但被告丁某某至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故被告丁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丁某某对该借款应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而被告陈甲、陈乙系陈丙的法定继承人,对陈丙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屈某某借款35000元。二、被告陈甲、陈乙在继承陈丙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丁某某、陈甲、陈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公告费280元,合计955元,由被告丁某某、陈甲、陈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胡金龙审 判 员  梅 丹人民陪审员  黎圣伟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