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帮海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帮海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154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帮海,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2009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7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8〕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帮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帮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9日22时许,霍邱县公安局在临淮岗船闸附近设卡巡察时,发现张帮海和张某驾驶NPXXXX双排座小汽车内有一支土枪和一只野兔等物品。经查,该枪系张帮海持有。经六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帮海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不关押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帮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刘功群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