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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信国与郑文娟、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国,郑文娟,徐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184号原告李信国,5,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荷外路***号***室。被告郑文娟,4,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荷外路外道头*号。被告徐永平,4,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荷外路外道头*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信国诉被告郑文娟、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信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