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季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保字第11-1号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季某某。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温瓯保字第11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季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浙c×××××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现因申请人黄某某没有在法定的时内向本院起诉,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季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浙c×××××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b8403916,车辆识别代号:lnjadda399k401631)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执行员 徐献春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季欢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瓯保字第11-1号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申请人黄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季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赔纠纷一案前,我院作出的(2010)温瓯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季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浙c×××××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现因申请人黄某某没有在法定的时内向本院起诉,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季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浙c×××××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b8403916,车辆识别代号:lnjadda399k401631)一辆。附:(2010)温瓯保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