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方灵与成都仟诚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灵,成都仟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方灵,女,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成都仟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3号。法定代表人罗汉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灵与被告成都仟诚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灵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方灵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