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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4-3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许珍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珍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阳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许珍新。申请人许珍新要求宣告石光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珍新述称,被申请人石光明于2004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故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石光明,系申请人许珍新之夫。2004年4月,被申请人石光明离家外出未归,经家人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米粮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永丰街派出所为此出具了相关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4月12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石光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石光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石光明自2004年4月12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6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辖区派出所已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石光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光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亚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