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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3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晶、周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晶;周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496号 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开发区玮四路新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伊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晶 被告:周枫 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晶、周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严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