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安顺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安顺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209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安顺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六横双塘。法定代表人孙开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红波,309055416,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23号8幢202室。被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村委会办公楼。诉讼代表人徐兰萍,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舟山市方舟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江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法务组成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安顺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普陀安顺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安顺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安顺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