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117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方艳秋与被告南京西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艳秋;南京西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7民初864号原告:方艳秋,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婷,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大林,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西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39127J,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瑞泽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嗣宝。原告方艳秋与被告南京西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方艳秋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艳秋负担。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