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家××司与杭州××和××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家××司,杭州××和××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建德市××家××司,能区(黄立垟)。法定代表人樊××。委托代理人聂××。被告杭州××和××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村(工业功能区内)。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家××司与被告杭州××和××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家××司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和××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家××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和××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连同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合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建德市××家××司负担。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