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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郭某支付人民币11037.32元。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清楚,应受法律保护。根据郭某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的陈述,其以公司出具的合同不是劳动局印制的,合同条款内容不详细等为由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时出具的公司劳动合同样本显示,并不存在郭某所称的上述问题,因此郭某拒签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郭某,其所要求的另一倍工资差额依法不能支持。双方于2008年8月21日达成《就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的协议》,该协议确认给予郭某”一次经济补偿2750.00元”,结合郭某向公司提出”半个月的经济补偿”的要求,说明双方确认半个月工资为2750元,即一个月工资为5500元。由于该《协议》是在公司同意豁免郭某所应承担的生产责任的背景下双方让步而达成,郭某同意按每月工资5500元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协议》中没有涉及加班工资,故应认为每月5500元的工资标准已包含了加班工资。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于协议后向郭某支付人民币11037.32元,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结清工资,郭某对此金额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该《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有效解除。郭某在《协议》约定事项外又提出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