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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郭尧灿与岑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尧灿,岑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5号原告:郭尧灿,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告:岑国忠,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郭尧灿为与被告岑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亚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0年1月25日,因被告岑国忠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郭尧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国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郭尧灿起诉称:在2008年2月14日前,被告岑国忠曾数次向原告购买稀料,共计货款12000元。2008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未果。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稀料款人民币12000(壹万贰仟圆)岑国忠2008.2.4”,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000元的事实。被告岑国忠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理应支付相应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岑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郭尧灿货款1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施亚萍人民陪审员  陆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秀尧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瑜附一: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相关执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