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宁波海诚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宁波海诚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注册号:320500500003846),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吴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宪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勇,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宁波海诚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庐山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谢国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海诚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海诚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