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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任宏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宏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刑字第38号权利人任俊杰,男,3岁,2006年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儿童。系被害人任强之子。权利人刘晓宁,女,24岁,1984年10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崇皇乡坡吉村*组**号,农民。系被害人任强之妻。权利人任文证,男,51岁,1957年5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住址同上,陕西省高陵县磷肥厂失业人员。系被害太任强之父。权利人张玉梅,安,51岁,1958年3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害人任强之母。被执行人任宏灯,汉菀,农民。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任宏灯故意伤害刑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刑一处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任宏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任俊杰、刘晓宁、任文证、张玉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599.5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我院于2010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任宏灯正在监狱服刑,其家庭生活困难,当地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证明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权利人尚享有119599.5元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刑字第38号案件终结执行。权利人任俊杰、刘晓宁、任文证、张玉梅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任宏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吕海军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