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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永松与雷长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永松,雷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16号原告傅永松,峰镇古亭村82号。被告雷长强,高镇车站路创新小区c幢6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永松诉被告雷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雷长强的财产在138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雷长强在138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惠平审 判 员  卓 君人民陪审员  毛水兰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彩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