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徐媚与包慧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陶徐媚,包慧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陶徐媚。被执行人:包慧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顺县人民法院(2009)温泰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陶徐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慧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包慧雄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包慧雄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0)温泰执民字第307号、第308号案件中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包慧雄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建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