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公与罗永方、罗玉芬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2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号。负责人:钱水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永方,农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邢窑村何家堰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0********。被告:罗玉芬,农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邢窑村何家堰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2********。被告:蒋金林,农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坞塍村东兜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1********。被告:蔡水荣,农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邢窑村蔡家堰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5********。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罗永方、罗玉芬、蒋金林、蔡水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学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