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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剑航与童曙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剑航,童曙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44号原告:董剑航,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茭道镇罗山村杨家43号。被告:童曙齐,义县白洋街道童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剑航与被告童曙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剑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剑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剑航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雷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