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学文与徐立峰、张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文,徐立峰,张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周学文。被告:徐立峰。被告: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文诉被告徐立锋、张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立锋、张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文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立锋、张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文撤回对被告徐立锋、张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