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勇炎与陈仁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炎,陈仁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60号原告:张勇炎,石子涧村国庆自然村2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310311812。被告:陈仁景,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梅溪镇石子涧村大湾自然村33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炎与被告陈仁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21日通知原告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原告至今未缴纳,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瑞森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人民陪审员 徐焕雄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