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勇炎与陈仁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炎,陈仁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60号原告:张勇炎,石子涧村国庆自然村2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310311812。被告:陈仁景,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梅溪镇石子涧村大湾自然村33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炎与被告陈仁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21日通知原告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原告至今未缴纳,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瑞森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人民陪审员  徐焕雄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