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深圳市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劳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漫××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陈某某在与部门主管胡某某发生纠纷后,其丈夫及外厂人员于2008年11月27日找到胡某某进行威胁的事实。本院认为,陈某某作为漫××公司的员工,与同事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后,不是通过正常合理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告知其丈夫,其丈夫随后找人对胡某某采取了极端行为,其丈夫的行为即使不是在陈某某的授意或唆使下进行,也与陈某某没有妥善处理与同事的纠纷存在必然的联系。陈某某丈夫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漫××公司的工作秩序,陈某某本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漫××公司以陈某某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审判决漫××公司无需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陈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