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朱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冯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