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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朱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冯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