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郝保中与唐建峰、胡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保中,唐建峰,胡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88号原告:郝保中。委托代理人:陈灿涛。委托代理人:黄亚飞。被告:唐建峰。被告:胡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保中诉被告唐建峰、胡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保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