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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郝保中与唐建峰、胡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保中,唐建峰,胡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88号原告:郝保中。委托代理人:陈灿涛。委托代理人:黄亚飞。被告:唐建峰。被告:胡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保中诉被告唐建峰、胡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保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