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甲、周乙与何甲、何乙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何甲,何乙,浙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865号原告:周甲。原告:周乙。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何甲。被告:何乙。被告:浙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禧路。法定代表人:何甲。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周乙与被告何甲、何乙、浙江××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浙江××制品有限公司系香港唐朝国际有限公司发起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讼诉标的达30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之一浙江××制品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且原、被告间争议标的已达人民币3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友灿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