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六一与顾芳芳、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六一,顾芳芳,王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傅六一,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便民路283弄2号1单元401室。被告:顾芳芳,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路泰安小区西区20-1-301室。被告:王坚,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路泰安小区西区20-1-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六一与被告顾芳芳、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六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7元,由原告傅六一负担。审判员 李群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海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