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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六一与顾芳芳、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六一,顾芳芳,王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傅六一,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便民路283弄2号1单元401室。被告:顾芳芳,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路泰安小区西区20-1-301室。被告:王坚,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路泰安小区西区20-1-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六一与被告顾芳芳、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六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7元,由原告傅六一负担。审判员  李群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海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