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志生与鲍建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生,鲍建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559号原告:陈志生。委托代理人:刘欣杰。被告:鲍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生与被告鲍建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生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志生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鸥翔情况说明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受理原告陈志生与被告鲍建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请求查封鲍建飞所有的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一处,因考虑到上海世博会��间的社会安定,我院暂缓执行.嗣后,原告又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已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针对该特殊原因,经办人建议受理费收取250元,是否准许,请予批准!经办人:胡爱华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