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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550号原告:金某甲。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原告金某甲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原、被告同在宁波打工时认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在临海市河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名金某乙,现在河头镇前山小学读书。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且被告性格特别暴燥,夫妻争吵时,经常动手砸物品。有一次用热水瓶将原告炀伤,至今留下疤痕,可以说是三天两头无事生非,搞得原告身心俱疲,对自己亲生儿子也同样,动不动就殴打儿子,使得儿子至今对母亲十分惧怕。由于原、被告双方无法沟通,又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金某乙由原告抚育成人,抚养费双方各半负担。被告王某辩称:1996年,原、被告在宁波打工时认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金乙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去年被告心脏病经常去医院治疗,原告也多次陪被告去医院,有两次药费是原告付的,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原告去年回家过年,都过着恩爱的日子,今年3月18日,被告接到法院离婚传票后,被告才知道原告要与被告离婚。同时,也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儿子现在河头镇前山小学读书,原、被告婚后在河××镇共同××层半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但钱是原、被告赚的。原告金某甲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金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金某甲与被告王某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3、户口簿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金某乙出生的事实。被告王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王某的病历二本,用以证明被告王某患有心脏病的事实。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方提供的证据及拟证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原告金某甲与被告王某在宁波务工时认识,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临海市河头镇人民政府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金某乙,现在临海市河头镇前山小学读书。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金某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告金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儿子金某乙由原告金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原、被告各半负担。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且有儿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原告金某甲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无法支持原告金某甲的诉讼请求,现原告金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