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包秀玲与蔡福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福迪,包秀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福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秀玲。上诉人蔡福迪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福迪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宗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