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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一终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某银行某某分行与陕西某药房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某药房,某银行某某分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药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某某分行。上诉人陕西某药房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某药房又于2010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某药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某药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576元,减半收取22288元,由上诉人陕西某药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智审 判 员  张仲屏代理审判员  刘 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