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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吴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淳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黄某某、吴某某要求宣告黄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某、吴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某系父子、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04年9月离家走失而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请法院宣告黄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黄某,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浙江省淳安县人,与申请人系父子、母子关系,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04年9月离家出走而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4月28日发出寻找黄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离开住所地满四年而下落不明,申请人黄某某、吴某某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贤云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