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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国柱与王金红、盛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柱,王金红,盛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张国柱。被告王金红,被告盛献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柱诉被告王金红、盛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柱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苏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柱撤回对盛献忠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