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国柱与王金红、盛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柱,王金红,盛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张国柱。被告王金红,被告盛献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柱诉被告王金红、盛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柱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苏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柱撤回对盛献忠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