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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少鹏与李小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鹏,李小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少鹏。委托代理人张宝玉,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小鹏(又名李晓鹏)。委托代理人杜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鹏与被告李小鹏个人合伙纠纷一案及被告李小鹏反诉原告刘少鹏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利害关系人一时难以通知到庭,依法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