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住所西安市西影路46号。法定代表人:蔚小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宝生,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朝阳。被申请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西安市和平门外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碑民保字第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