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杨鹏、杨汝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杨鹏,杨汝长,吕素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1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包春静,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善宗,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万通2路46号。被告:杨鹏,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阳县山门镇西山村。被告:杨汝长,男,1938年12月13日出生,住平阳县山门镇西山村被告:被告:吕素琼,县山门镇西山村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平阳县支行诉被告杨鹏、杨汝长、吕素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4月28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诉以被告已清偿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诉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诉负担。审判员 宋树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海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