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452号原告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号。负责人刘晋,该清算组组长。被告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松岚街10号。法定代表人渡部由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于2010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8元,由原告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减半承担7794元。审判长 郑惜今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