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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林某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肖某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故原告林某某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林某某。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