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梁惠娟与金红军债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惠娟,金佰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635号原告梁惠娟,女,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金佰清(金红军),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惠娟诉被告金红军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豫BVB9**奥迪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金佰清的豫BVB9**奥迪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移、转让、过户、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