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59号原告: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陈××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柯永标代理审判员 徐 力人民陪审员 潘光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孜孜 来源:百度搜索“”